被告解釋“霸王合同”
今年4月的庭審過程中,原告與被告先就大華集團是否正式得到了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展開了爭辯,隨后轉入法庭辯論。法官提問:“根據(jù)補充條款第三條,原告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沒有起訴,是否意味著自動解除?”
開發(fā)商的代理律師對該條款提出了獨特的解釋:“‘補充條款第三條’是對購房人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限制型約定,事關‘違約條件和違約責任的承擔’,而合同解除的權利或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權利在我公司!
換言之,如今購房人無論因何原因均不可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提出,即為單方面違約;提出解約而違約的原告在賠錢后,還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義務。并稱合同已“最大程度維護了原告在合同中的權利”。
胡欽福律師是上海市政府律師資源團的成員,在信訪辦接待了水岸藍橋業(yè)主之后成了八戶人家的代理律師。他認為購房合同已經(jīng)解除,因此,訴請不是法院判令解除購房合同,而是就此向大華討要退款及利息。他報出的數(shù)字預先扣除了3%的總房價款。
“當事人行使了解約權,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焙鷼J福表示。
“該條款并沒有說提出解除合同即有權解除,僅僅是說承擔賠償責任,賠錢!贝笕A代理律師、集天成律師事務所的崔鴻祥稱。他承認“合同對當事人違約采取了比較嚴格的做法,限制當事人不要輕易違約!
而原告律師則認為:被告方簽訂的是其制定好的合同,沒考慮到房價下跌時的風險;況且,法律上沒有“提出權”的概念。既要賠又要繼續(xù)履約,這樣解釋是“霸王合同”。
大華方面在庭審中還表示:“自身原因”要講個明白,但對一位原告介紹的“自身原因”則以“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jù)”而拒絕接受。
法院判決余波未了
如今法院判決的退房程序是:購房者在判決生效日起15日內辦理注銷所購房屋的抵押登記;辦妥注銷當日,大華公司返還購房款(扣除3%的賠償)。此外,案件受理費雙方各付一半。
這引起了原告方的異議!敖獬霞s應該從2005年11月起算,之后的巨額銀行利息是大華方面拖延退房造成的,為什么讓我們承擔?”一位業(yè)主告訴記者,他們將就利息損失、訴訟費等與開發(fā)商繼續(xù)討說法。按照一套房子貸款七成來算,每月銀行利息要四五千,算來這筆錢也在五萬元上下。
按照當前判決,退房者們除了要交房價3%的罰金,糾紛期間每套房子平均4萬多元的按揭利息、一半訴訟費、律師費、資金占用的損失……每套房子的成本達到10余萬元,還不算上一年奔波、四處活動的精力。這表明,訴訟不是解決此類糾紛成本最低的辦法。
“退房有三種:一種是合同有約定,由法院、仲裁委來判,我們是第一例;第二種是合同沒有約定的,無理由退房,那是不對的!倍跑S平表示,“但協(xié)商解決是最好的。金地集團某樓盤、還有嘉定新城某樓盤,遇到類似情況就是和購房者協(xié)商解決的。開發(fā)商前期有利潤,讓利于民也是應該的!
在他看來,大華集團在去年6月份剛開始跟購房者協(xié)商的時候,沒有利用當時房價下跌有限的機會做到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