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預租應具備以下六個條件:
(一)商鋪預租的前提是該商鋪已經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且開發(fā)商已經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在符合上述前提條件下,承租人應當與開發(fā)商簽訂具備下列條款的《商鋪預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房屋用途,預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租賃期限,預付款的金額、支付期限,租金數(shù)額、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三)《商鋪預租合同》簽訂后,承租人與開發(fā)商應當在15日內持預租合同和其他相關材料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預租合同登記備案。
(四)開發(fā)商只有在預租的商鋪竣工并取得房屋產權證后,方可與承租人訂立預租商鋪使用交接書,交付房屋。
(五)承租人與開發(fā)商房屋交付后,持已登記備案的預租合同及預租商鋪使用交接書,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領取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六)開發(fā)商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鋪預租,商鋪預購人不得將預購的商鋪預租,商品房未經初始登記取得房屋產權證前,承租人不得將預租的商品房轉租或者交換承租權。